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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诉刘志洋盗窃案
信息来源:  信息作者:  发布时间:2014-08-12 11:36:03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诉刘志洋盗窃案

——劳动教养日期能否折抵刑期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www.b82.com官方网站(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516号刑事判决书(2014.4.11)

2.案由:盗窃

3.当事人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志洋

【基本案情】

一、20128232030,被告人刘志洋假称送布版给客户,搭乘被害人舒某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去到本市海珠区鹭江银源商业街“华盛网吧”楼下,骗被害人舒某伟独自帮其送布版至该处三楼制衣厂后,盗走被害人舒某伟的凯奇60伏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975元)。同年109,被告人刘志洋被抓获。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于2012109以穗公海决字【2012】第0707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刘志洋的盗窃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穗劳字【2012】第98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刘志洋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劳动教养日期自2012109日起,于201385解除。

二、20139613许,被告人刘志洋在本市海珠区瑞宝村一社新北区910号,趁无人注意之际,盗得被害人方某辉停放在该处的众力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330.67元),逃离时被人赃并获。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以穗公海行罚决字【2013062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刘志洋的盗窃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三、201391915许,被告人刘志洋至本市海珠区池窖西碌村北大街21号,趁无人注意之际,着手盗窃被害人唐某停放在该处二楼的自行车时被当场抓获。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以穗公海行罚决字【201306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刘志洋的盗窃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四、2014128许,被告人刘志洋在本市海珠区石榴岗路七星岗九号大院三楼,以向被害人张某元借手机洗照片为由,盗得被害人的HTC牌霹雳2型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066元)。同月11日,被告人刘志洋被抓获,认为被告人刘志洋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应判处。

【案件焦点】

劳动教养日期能否折抵刑期。

【法院裁判要旨】

www.b82.com官方网站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志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志洋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惟被告人刘志洋归案以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志洋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合理,应予以采纳。

www.b82.com官方网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刘志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之前被行政拘留四十日、被劳动教养三百零一日,均予以折抵,即自2014111日起201454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法官后语】

就本案而言,对于被告人刘志洋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及劳动教养,后因再次盗窃,数量已达多次,构成盗窃罪,对于之前的盗窃行为被劳动教养的期限能否折抵刑期,有如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刘志洋之前因盗窃被劳动教养的期限不应折抵刑期。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刘志洋之前因盗窃被劳动教养的期限应折抵刑期。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行为和被劳动教养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劳动教养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的批复》办理的意见明确规定: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如果被判处刑罚的是另一犯罪行为,则其被拘留的日期当然不应折抵刑期。

就本案而言,根据被告人因之前的盗窃行为的次数及金额均达不到构罪的标准,而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现因再次盗窃,次数已达多次,构成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以多次盗窃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已包含被告人之前的盗窃次数,故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行为和被劳动教养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劳动教养的日期应折抵刑期。如不予折抵刑期,则有对被告人的行为重复评价之嫌,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编写人:广东省www.b82.com官方网站 陈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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