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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b82.com官方网站关于选派干部到信访部门锻炼的办法
信息来源:  信息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6-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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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派干部到信访部门锻炼的办法

          (经2013年12月18日党组会讨论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年轻干警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和实践,增进队伍司法为民的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他们全面、客观处理涉诉信访案件的能力,根据上级法院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新提拔或拟提拔为本院中层领导干部、初任法官或拟晋升为初任法官的年轻干部,原则上都应分批选派到立案庭信访岗位挂职锻炼。
第三条 干警挂职锻炼时间为两个月。因工作需要调整挂职时间的,经院党组同意,可适当调整。
第四条 选派到信访岗位挂职锻炼的干警,每期选派两人,到立案庭信访岗位挂职锻炼,担任信访员。
根据本院的信访量,同时为达到更好更全面的锻炼目的,实行在原岗位工作,兼任信访岗位信访员,挂职锻炼干警每周安排固定的两个半天到信访岗位挂职锻炼。在挂职锻炼期间,可以兼顾诉讼服务中心咨询工作,接待群众,接受与诉讼相关事项的咨询和解答,并给予必要的指引。
信访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本院信访工作的各项规定,接受信访信件、接待信访人,进行分类登记,并跟踪各类信访案件的办理,对信访案件实行流程管理;协调、督促、指引相关庭科室,解决涉诉信访案件;负责院长接访日的信访案件的登记和接访日的相关工作,并跟踪解决;督办院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并将办理的情况及时反馈;对信访集中反映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和专题调研,根据我院实际,提出合理化建议,供各级领导决策参考。
第五条 干警挂职锻炼工作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工办具体负责,挂职锻炼人员和挂职锻炼时间由政工办排定,立案庭负责安排具体到岗时间。政工办提前告知已选派的干警以及所在部门的负责人。
第六条 挂职锻炼干警到立案庭报到前,由政工办、立案庭相关负责人与其进行谈话,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挂职锻炼的干警挂职锻炼期满后,要撰写《挂职锻炼总结》,立案庭要对挂职锻炼的干警在信访岗位的工作表现填写《挂职锻炼干部鉴定表》。
挂职锻炼干警在信访岗位锻炼期间的工作表现情况,监察室参与鉴定。
《挂职锻炼干部鉴定表》和《挂职锻炼总结》存入个人档案。
第七条 新提拔或拟提拔的中层领导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的表现和工作业绩,作为试用期满转正考核的内容,以及日后任用的考察依据。
已任的初任法官或拟任初任法官在挂职锻炼期间的表现和工作业绩,作为任用的考察依据。
第八条 挂职锻炼干警的日常管理由所在部门与立案庭共同负责。立案庭应为挂职锻炼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指导,及时向政工办以及派出的部门反馈干警的有关情况。
干警挂职锻炼期间有重大情况发生,立案庭要及时报告院领导。
第九条  干警挂职锻炼期间,派出的部门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协调好干警本职工作与挂职锻炼的关系。挂职锻炼期间,挂职锻炼干警仍计算派出部门的劳动力,并参加该部门岗位责任制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15日院《关于选派干部到信访立案部门挂职锻炼的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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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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