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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八旬婆婆状告“老赖”亲戚,强占房子白住20多年还出租
信息来源:  信息作者:  发布时间:2017-05-10 16:14:50

2017-05-08 19:46 来源:大洋网

http://news.dayoo.com/guangzhou/201705/08/139995_51214272.htm

大洋网讯 现年80多岁的林婆婆23年前在家乡广州市海珠区某村社捐资建设了一座房屋,委托亲戚管理。

3年前,林婆婆欲回乡养老,却发现这栋房屋已被亲戚给了自己儿子“结婚使用”,住了20多年的黄某某拒绝交还房屋,还出租获利。

于是,林婆婆把这位“老赖”亲戚告上了法庭。记者8日获悉,海珠区法院近日启动公检法执行联动机制,对黄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使其面临刑事处罚,最终促使黄某某一家搬出房屋。 

亲戚自称经济条件差,不同意搬迁也拒付房屋使用费

经海珠区法院审理查明,林婆婆于1994年领取了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是位于海珠区某村社某处房屋使用人。林婆婆表示,该房系其于八十年代对家乡捐资建设,由村里提供地块建成,建成后委托亲戚进行管理。她欲回乡养老居住,而亲戚黄某某拒不向林女士交还房屋。于是,林婆婆在20144月一纸诉状将黄某某告上法庭,请求判决黄某某交还涉案房屋及支付房屋使用费,胜诉后该案于20152月进入执行阶段。

海珠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审查发现,该案件具有时间跨度长、涉及财产权益大、双方矛盾特别尖锐的特点。一方面,申请执行人已届八十高龄,认为权利归属清晰,急于实现权利,多次到法院催办;另一方面,黄某某称其收入不高,妻子无业,女儿尚在读书,儿子儿媳妇也因结婚生子暂停工作,交还房屋后无其他房产,经济条件差,家庭负担重,表示其不同意搬迁,亦不同意支付房屋使用费。黄某某妻子到庭后情绪激动,偶有极端言论,强烈要求停止执行。对此,执行法官耐心做好释法工作,缓解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过激情绪。

除了自住还出租,“老赖”亲戚被刑事拘留后交还房屋

海珠区法院通过调查发现涉案房屋并非全部用于自住,房屋的一楼部分被黄某某用于出租,每月收益1500元。黄某某亦承认其在村里有分红收入。且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黄某某三个月的宽限期,因此对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海珠区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逐步推进执行工作。先后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冻结其银行账号,扣留提取其村社分红,并在20159月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年11月,经海珠区法院释法说服涉案房屋一楼的承租人同意配合迁出。承租人搬离后,黄某某依然拒不配合交出空置的部分房屋。20167月,海珠区法院依法决定对黄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然而,黄某某在司法拘留结束后仍然拒绝交还房屋,并拒绝到庭。面对困境,执行工作需要找到新的突破口。

为此,执行法官认真研析案情,认为本案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迁出房屋,致使判决书无法执行的情形,黄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决定启动公检法执行联动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海珠区公安分局依法立案侦查后对黄某某进行刑事拘留,移交检察院处理。在执行联动机制的强大压力下,黄某某认识到拒不执行判决的严重后果,于20174月主动配合搬迁并交还全部房屋。申请执行人对此出具了《刑事谅解书》,黄某某能否免于刑事处罚将由检察院进一步审查处理。

在案件中,海珠区法院启动公检法执行联动机制,对黄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最终有效促使黄某某自愿履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广州日报记者方晴通讯员曾德瑜陈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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