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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
信息来源:立案庭  信息作者:zb  发布时间:2013-11-20 00:00:00
民事审判
——www.b82.com官方网站诉讼指南之七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遵守诉讼程序的规定。
一、原告起诉和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或依法由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状,按法律规定予以审查。具体可参考《www.b82.com官方网站诉讼指南之六——立案审查》的相关内容。
 
二、被告应诉和答辩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起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展开论述,抓住关键问题进行答辩和反驳,并提交有关的证据。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三、传票的效力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庭审程序
开庭审理是大部分案件的必经阶段。庭审一般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
(一)庭前准备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二)权利义务告知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提出回避申请的,开始法庭调查。
(三)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当事人陈述;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宣读鉴定结论;
宣读勘验笔录。
(四)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五)法庭调解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五、调解和判决
(一)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l、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判决
当事人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六、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审限为3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15号)对简易程序进行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
  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审理期限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审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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