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执行案件线索举报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执行信息 > 执行案件线索举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奖励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信息中心  信息作者:  发布时间:2006-09-22 00:00:00

  为更好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债务,保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新途径,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举

  第一条对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其愿意出资奖励举报者的悬赏申请。

  第二条知情人主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要求奖励的,经人民法院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愿意出资奖励举报者,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悬赏举报申请或同意悬赏的,都应当向案件经办人提交书面申请,作出愿意悬赏的意思表示并签字,是单位的加盖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应当获得所有申请人的同意,若只有部分申请人同意悬赏的,人民法院不发布悬赏公告。

  第四条凡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申请或同意悬赏,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报刊等信息媒体登载悬赏公告。登载媒体类型可由申请人自愿选择,但需要支付相关费用。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或其它方式向人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财产线索,但举报对象必须是被执行人的财产。

  第六条人民法院设专门机构接受举报人的举报,整理和保存好举报材料,做好举报记录和保密工作,并及时与案件经办人联系,落实查核举报情况,以便尽快采取强制措施。

二、奖

  第七条依靠举报人提供的信息,人民法院执行到财产,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可以获得奖励。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广州市辖区内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包括合同制书记员、速录员、文员、法警、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二)广州市辖区外法院工作人员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

  (三)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以及申请执行人的员工。

  第八条严禁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奖励。事前发现的不予奖励,事后发现的收回奖励,并对有关人员按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举报人不能获得奖励。

  第十条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无论申请人是否同意以物抵债,举报人都不能获得奖励,申请人同意支付的除外。

  第十一条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财产进行举报的,奖励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第十二条奖励数额按超额累进制参照以下标准计算:

以执行到货币或者财产变现价值为基数:50万元以下的部分奖励5%; 50~100万元部分奖励4%;100~300万元部分奖励2%;300~500万元部分奖励1%;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0.5%;

申请人和举报人对举报奖励金额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奖金由人民法院从执行到的财产中参照第十二条的标准支付给举报人,支付前案件经办人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征求申请人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对举报人的奖励由案件经办人所在合议庭合议,逐级报庭、局长审批后支付。奖金应当在执行到举报财产后2个月内支付,需要变现的在变现并取得价款后2个月内支付。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依靠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执行到财产,申请人反悔拒绝支付奖金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执行款中扣划奖金并支付给举报人。

三、其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