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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权利义务
信息来源:  信息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7-24 00:00:00
作为被执行人,您在案件执行期间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被执行人应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按指定的履行期限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被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并认真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如故意隐匿不报或申报不实,将予以罚款、拘留。
 三、被执行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及证据材料,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产及证据材料,不得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不得擅自撕毁法院张贴的公告及封条,不得在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上再设定其它权利,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限制对象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十五日以下的司法拘留措施;
 (二)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可以采取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采取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在执行公开网上予以公告;
 (四)限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出境;
 (五)将被执行人的失信记录通报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工商、公安、房管、税务、建设、国土、国资委、纪委、组织等相关部门,并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失信记录;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五、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六、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搜查等措施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不得有妨害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七、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如有其他法院或有关职能机关又要求查封财产的,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出示法院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查封手续。如因被执行人故意隐瞒,造成财产被重复查封、冻结,影响案件执行的,有关责任人员将承担法律责任。
 八、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以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一致,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
 九、被执行人不服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提起申诉,或该案按审判监督程序已经提审或再审的,被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告知情况,但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再审不影响该法律文书的执行,在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书之前,不得以此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或对抗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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